財政部國稅總局財稅[2009]37號 2009年4月13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陜西、甘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劃轉問題的批復》(中編辦字[1995]120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和地方稅務所人員編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fā)[1996]10號)精神,推動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以下簡稱兩稅)征管職能由地方財政部門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進一步理順和規(guī)范兩稅征管體制,現(xiàn)就加快落實地方財政兩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征管職能劃轉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兩稅征管職能由地方財政部門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的各項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中屬于行政、事業(yè)編制的兩稅征管人員,可隨職能一并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具體方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制定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財政、稅務部門在劃轉兩稅征管人員時應尊重本人意愿,確保劃轉人員的行政或者事業(yè)編制對應關系不變??鐚蛹壵{整行政編制的,根據(j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6號)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職能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鄉(xiāng)級財政兩稅征管人員是否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zhí)行。如鄉(xiāng)級財政兩稅征管人員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具體方案應與縣級以上地方財政兩稅征管人員劃轉方案一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地方財政兩稅征管人員不隨職能劃轉的地區(qū),地方稅務部門不能因增加兩稅征管職能而增加編制。
二、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要統(tǒng)一認識、加強領導,及時制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劃轉方案,針對兩稅征管職能劃轉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做好預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指導、協(xié)調和督促省以下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扎實做好兩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
(二)妥善安置財政部門兩稅征管人員。地方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強與編制管理部門溝通、協(xié)調,共同做好地方財政部門兩稅征管職能劃轉涉及的各項工作。各級地方財政部門要采取措施,充實和完善基層財政部門職能,提高不劃轉的兩稅征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地方稅務部門要及時安排劃轉人員工作。確保職能調整與人員安排有序進行,保證地方兩稅征管工作順利銜接。
(三)嚴肅組織紀律。兩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地方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堅決服從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重大事項及時向黨委、政府請示匯報。確保兩稅征管職能劃轉有計劃、有步驟開展,力爭工作不斷、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實現(xiàn)理順征管體制與強化征管工作兩不誤、兩促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